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鹤政办〔2010〕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鹤壁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鹤壁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鹤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谁污染、谁补偿”和“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结合鹤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鹤壁市行政区域内海河流域浚县、淇县和山城区的地表水水环境生态补偿。
第三条 浚县省控考核断面为卫河汤阴五陵,市控考核断面为浚内沟二安;淇县省控考核断面为卫河浚县王湾,市控考核断面为折胫河良相;山城区省控考核断面为汤河水库。
第四条 生态补偿考核的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目标值依据市政府与县区政府签订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确定。
第五条 三个省控断面生态补偿金扣缴金额依据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核定的扣缴金额确定。
第六条 市控考核断面水质超出与市政府签订环保责任目标值的,每项污染因子根据超标程度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市控断面生态补偿金:
(一)0.5<超标倍数≤1.0时,生态补偿金按照“超标倍数×生态补偿基准金”计算;
(二)1.0<超标倍数≤2.0时,生态补偿金按照“2×超标倍数×生态补偿基准金”计算;
(三)超标倍数>2.0时,生态补偿金按照“4×超标倍数×生态补偿基准金”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