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查阅文件资料,实地调查,了解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情况。
(五)通过核对宣传稿件、统计信息报送和采用数量等方式,了解依法行政信息和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六)委托社会有关机构发放问卷或者进行电话访问,征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评议意见。
五、考核结果的认定和运用
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完成、未完成四个等次,等次的分值划分由考核机关确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一)依法行政工作的创新举措被省级(含省级)以上行政机关作为经验推广的;(二)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获省级(含省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三)依法行政有关工作被省级(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四)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加分事项为同一事项的,不累计加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基本完成以上等次,被评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取消其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并由考核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拒不执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引发严重群体事件或者重特大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的;(二)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引发在全市造成恶劣影响事件的;(三)因失职、渎职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引发恶性事件的;(四)对矛盾纠纷协调解决不及时,导致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五)不作为、乱作为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损害的其他情形。
对各单位的考核结果,按照规定报市政府,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布、通报。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考核机关书面要求被考核单位整改,被考核单位应当书面反馈整改情况。考核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行政行为的,考核机关应当启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程序或者移送行政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连续3年考核不合格的,将具体情况报市政府。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应当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不履行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监督、指导职责,导致本县区、本系统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县区政府、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