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落实和完善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度。各县区要将辖区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产业集聚区、住宅小区、商业街等都纳入属地管理的范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特别要把流动人口、人户分离人员、下岗职工等特殊人群作为加强服务管理的重点。各企事业单位要做好本单位职工、临时聘用人员、家属和单位(包括家属区)内其他容留人员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并对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十)规范和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其户籍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按照其户籍地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征收,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原则上按照户籍地征收为主、现居住地协助配合的方式进行。对不能一次性征收完毕的,可委托当事人现居住地继续征收。
(十一)完善和落实齐抓共管综合治理责任制度。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措施,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受理并及时处理有关侵权案件,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参与拟订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促进人口合理分布的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要在办理流动人口有关登记和各种相关证件时,宣传计划生育政策,督促流动人口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及时通报流动人口暂住情况等相关信息。民政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和服务体系,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做为重要内容,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强化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信息的采集和登记管理工作,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与人口计生部门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婚姻登记时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财政部门负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间进度及时划拨,确保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正常运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劳务信息引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工作,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相结合,做好流动人口就业培训指导。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计划生育法定代表人责任制,物业服务企业要协助社区做好管理小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和清理清查工作,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购(租)房流动人口和流动建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卫生部门要向流动人口提供妇幼保健、生殖健康服务,及时通报流动人口生育分娩信息。工商部门要配合做好个体工商户中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协查并通报流动人口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和证照时的婚育证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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