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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三)完善和落实免费技术服务制度。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要为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免费提供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现居住地要采取不同方式,向流动人口普及生殖健康知识,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免费的生殖健康服务和妇科病普查服务。现居住地要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运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向户籍地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四)完善和落实奖励优惠制度。户籍地要对流出人口依法落实常住户籍人口应当享受的计划生育奖励、优先优惠政策。现居住地要对晚婚晚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流动人口落实休假制度,帮助流动人口解决就业、就医、定居、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有条件的县区对流入居住地一个月以上并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逐步实行住院分娩救助制度。

  (五)完善便民维权服务制度。各县区要公开人口计生部门维权电话,公开辖区内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地址、服务项目和联系电话,在人口计划生育网站设立投诉信箱,畅通“12356”阳光计生热线,切实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地,设立标识明显的避孕药具、计划生育科普知识和生殖健康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点。严禁各种强令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借办证或签订合同之机违法收费等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规范和完善生育审批制度。流动已婚育龄夫妻拟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为其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户籍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配合提供当事人流出前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自办理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生育服务办理情况通报当事人户籍地乡镇(街道办事处)。

  (七)完善和落实户籍地服务管理制度。户籍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及时为外出流动成年育龄女性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上门办证,或委托村(居)委会办理。做好流出人口的登记管理和宣传教育,做好流出人口计划生育跟踪管理和延伸服务,制定督促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按时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措施,加强对流动人口家庭的上门访视工作,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帮助计划生育留守家庭解决实际困难。

  (八)完善和落实现居住地服务管理制度。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实行“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在育龄女性到达现居住地30日内,应及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其信息录入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对未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者,现居住地可探索通过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将无证人员信息及时通报户籍地,户籍地经核实后为其代理补办。村(居)委会要协助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制度,建立流动人口生殖健康档案,实行跟踪服务。对于租房购房的流动人口,采取“以房管人”的办法,落实房东责任制,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居)委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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