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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鹤政办〔2010〕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9〕157号)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能力,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我市加快两个构建、实现率先崛起的扎实推进,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以及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我市流动人口呈增长态势,对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流动人口年龄构成轻、居住分散、流动性强,加之部分乡镇(街道办事处)对流动人口计生工作服务管理不到位,造成流动人口意外妊娠、超生现象时有发生,成为我市稳定低生育水平的薄弱环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探索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思路和方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

  (一)完善宣传服务制度。各县区要整合宣传资源和力量,通过多种途径,深入开展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向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宣传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艾滋病防治等知识,引导、支持流动人口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逐步转变流动人口的生育观念,不断提高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营造群众参与、关爱流动人口的社会氛围。

  (二)完善流动人口全员信息采录制度。按照“完整、准确、及时”的要求,落实相关人员工作责任,实现流动人口信息的实时采集、及时更新,形成“适时采集、动态监测、综合分析、科学决策”的流动人口信息统计监测体系。市人口计生部门要坚持对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进行季度抽查、通报;县区坚持月指导审核通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坚持月排查建档录入、反馈;村(居)委会坚持信息月采集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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