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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6.国有、集体企业无能力支付、或因关停并转、改制、破产等原因企业已不存在的,以及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其奖励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按20%和80%负担,由职工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办理支付。

  7.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中央、省属驻清企业无能力负担,或因关停并转、改制、破产等原因企业已不存在的,其奖励补助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按20%和80%负担,由属地县(市、区)办理支付。

  无能力负担企业的认定标准和确认机构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二)发放方式。

  新增对象:

  达到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规定年龄时的当月起计发奖励金,奖励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每月发放一次。对于2009年1月1日起至正式发放奖励金前达到规定年龄的,则要按本人达到规定年龄时的实际情况,予以补发。

  1.市、县(市、区)财政供养人员,由所在单位审核,随同退休金列入统发工资发放。

  2.财政核补、定补、非市、县(市、区)财政拨款的单位支付的奖励对象,由所在单位自行审核发放。

  3、奖励金由户籍所在地财政负担支付的,每月20日前,由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将审批确认符合条件名单和应发金额报当地财政部门并及时将资金划拨指定代发单位,直接发放到人。

  历年对象:

  1.由财政支付奖励补助金的,由本人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直接兑现。奖励补助金应在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3年内支付完毕。

  2.由所在单位支付奖励补助金的,原则上应一次性支付完毕。单位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分期支付,但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总支付期限不得超过3年。

  财政部门要将奖励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并在每年2月底之前将应承担的奖励金划拨至指定代发单位。奖励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代为发放。代发单位应与当地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签订委托代发奖励金协议书,将奖励金按要求发放到人。

  四、组织管理、检查监督

  (一)组织管理。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发放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县(市、区)两级人口计生和财政等部门要建立经常性协调机制, 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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