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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奖励对象资格确认。

  1.申请。凡本人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夫妻双方的户籍在同一个县(市、区)但不在同一个乡镇(街道)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2.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并汇总填写《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后,报送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3.审核。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在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于每月10日前将《申请表》和《登记表》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4.确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每月对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已审核的奖励对象名单进行一次确认,确认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进行确认审批,并汇总各乡镇(街道)的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财政部门,其中县级汇总情况一并上报市级计生部门。同时,将确认后的奖励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居)委会存档。

  5.公示。经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应在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5日。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告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对经查证确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报请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取消奖励资格。

  6.告知。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对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奖励对象,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获得奖励的对象本人。

  7.财政供养人员及单位自行支付发放的奖励对象资格认定,由所在单位审核确认。

  新增对象的资格确认,要严格按照程序,依法依规,按政策口径进行审批。在审核、确认和甄别历年对象中,关键要核实清楚婚育情况和是否已享受过奖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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