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奖励对象资格确认。
1.申请。凡本人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夫妻双方的户籍在同一个县(市、区)但不在同一个乡镇(街道)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2.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并汇总填写《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后,报送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3.审核。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在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于每月10日前将《申请表》和《登记表》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4.确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每月对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已审核的奖励对象名单进行一次确认,确认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进行确认审批,并汇总各乡镇(街道)的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财政部门,其中县级汇总情况一并上报市级计生部门。同时,将确认后的奖励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居)委会存档。
5.公示。经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应在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5日。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告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对经查证确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报请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取消奖励资格。
6.告知。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对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奖励对象,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获得奖励的对象本人。
7.财政供养人员及单位自行支付发放的奖励对象资格认定,由所在单位审核确认。
新增对象的资格确认,要严格按照程序,依法依规,按政策口径进行审批。在审核、确认和甄别历年对象中,关键要核实清楚婚育情况和是否已享受过奖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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