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2.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无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无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1)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或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2)未享受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的。

  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父母,不适用《办法》和《意见》,而按《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的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二)奖励补助标准。

  新增对象奖励金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该奖励金不影响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历年对象(一次性奖励)分两类按对象退休或者达到规定年龄的不同情形确定奖励标准:

  第一类,退休但未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人员。分两种情形:

  一是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退休的,按照2002年《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退休时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退休时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二是2002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参照2002年《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第二类,无单位人员,即这次新奖励政策才纳入的历年对象。分两种情形:

  一是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达到规定年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按照2002年《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达到规定年龄时户籍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达到规定年龄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二是2002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规定年龄的,参照2002年《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户籍地县(市、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籍地县(市、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