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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清府办〔2010〕47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施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反映。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清远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
奖励制度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称《条例》)、《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粤府办〔2009〕129 号,下称《办法》)和《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粤人口计生委〔2010〕4号,下称《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人口计生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制度的重大意义

  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制度,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夫妇的关怀,是坚持以人为本,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是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将城镇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历史问题与现实问题统筹解决,充分体现政府的公平和诚信。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落实工作。

  二、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奖励对象条件和范围。

  本意见的奖励对象分为新增对象和历年对象。

  新增对象,是指符合《办法》规定的每月奖励对象,即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居民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

  历年对象,是指符合《意见》确定的一次性奖励对象,包括以下两类人:

  1.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居民中,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在单位办结退休手续时,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按工资100%发给退休金的除外)或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2)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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