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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开展新疆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开展新疆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新交工程〔2010〕3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局,各地、州、市交通局,建设局、公路局,各公路建设从业单位:

  为落实执行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新交工程〔2010〕25号),加强我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新交体发〔2007〕17号)有关规定,交通厅决定自2010年8月1日起,对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企业单位实行信用信息登记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参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公路建设的区内外工程项目总承包、工程项目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咨询、试验检测等单位均须在我厅办理信用信息登记备案手续。

  二、凡未在交通厅办理信用信息登记备案的单位,不得在我区进行公路建设投标、承建工程等活动。

  三、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工作由新疆交通建设行业协会办理。

  四、已在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局办理信用信息审核备案的从业单位,若从业资格相关内容有所变更,须到新疆交通建设行业协会重新办理信用信息登记备案。

  五、从业资格及信用信息审核备案分三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网上录入企业信息

  (一)办理人持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办理从业资格及信用信息审核备案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到新疆交通建设行业协会领取网上录入账号及密码。

  (二)在交通厅网上服务应用系统中录入以下信息

  1、企业基本情况;

  2、企业主要从业人员信息;

  3、企业财务生产经营情况;

  4、企业机械设备情况;

  5、近三年来有关公路建设业绩;

  6、省级信用信息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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