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工程项目施工成本管理,按有关规定及时提供详实、准确的工程决算资料。
施工、监理单位应配合造价管理机构的定额测查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及时、全面了解公路工程定额变化及材料价格信息,定期发布本辖区内材料指导价格,掌握本辖区内不同工程的造价水平。监督公路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对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状况进行抽查,分析、研究工程投资批准额与实际执行情况,研究提出控制工程投资的方法与建议。
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和设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审批或上报相关造价文件。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加强设计咨询造价业务管理,严格禁止和取缔无资质(格)证书从业行为。无证单位和人员编制的造价文件视为无效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路工程造价从业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交通主管部门将该单位和责任人载入不良记录:
(一)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
(二)出借工程造价资质(格)证书的;
(三)不据实签证造价文件或编制虚假决算的;
(四)在造价文件编制、审查中,因调查资料不详实、采用指标、定额不准确、计算统计错误、审查错误,造成概算造价超出估算造价 10% 以上,预算造价突破概算造价,决算突破概(预)算的。
第二十七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一年内有一次不良记录的,由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提出批评警示,连续两年内累计有两次不良记录的,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连续两年内累计有三次不良记录的,由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将信用记录通报有关部门,并按规定在资质(格)年审时作出必要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地州(市)交通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