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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 建设单位将预审合格的造价文件、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分别向交通主管部门(综合计划处、工程管理处)、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及专家办各报送一套设计资料;同时应明确单位联系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 交通主管部门(综合计划处、工程管理处)开展符合性审查。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由造价管理站进行造价审查;对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向建设单位发出重新报审或补充设计资料的通知;

  (三)造价管理站开展造价审查。对通过审查的,向交通主管部门(综合计划处、工程管理处)提交审查建议书;对需要修改设计的,向建设单位发出审查意见书;

  (四)造价审查中对意见分歧大或需调整上阶段确定的建设投资规模等重大方案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五) 建设单位对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或造价审查的,应当及时组织设计单位修改或补充设计资料,重新报批;

  (六) 交通主管部门(综合计划处、工程管理处)对通过审查的文件,起草批复文件或按程序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员会核批。

  第十九条 公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人员管理实行资质(格)认证制度。造价文件编制单位应持资质证书从业,编审人员应持资格证书上岗。造价文件经编制单位、编审人员签章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咨询或设计单位承接业务应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编制或审查工程造价文件时,应认真调查、全面分析工程项目相关资料,准确核定工程数量,正确采用指标、定额,建立和实行内部复核制度,提交的造价文件应完备,并对造价文件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工程造价文件进行严格预审,实行造价文件审查单位和人员签章制度。造价文件不符合第八条及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发回重编或另择相应单位编制,所发生的费用由造价文件原编制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项目工程造价的控制,建立项目造价管理台账,包括估算、概算、预算、合同清单、复测确认工程量清单、设计变更、计量支付、工程结算、工程决算等内容,及时向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系统填录相关信息,利用交通厅工程项目管理平台进行费用支付管理;每半年对设计变更清理汇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按照《新疆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实施办法》及交通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编制工程决算及竣工决算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交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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