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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施工图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数量与批准的初步设计对应工程数量之差额,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数量的±5%以内,施工图预算(或修正概算)的建安费应控制在批准初步设计概算建安费的允许范围(按规定应考虑的物价上涨和可动用的初步设计预备费)内,施工图预算(或修正概算)总金额应控制在初步设计批准概算总金额内。

  第十一条 招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暂列金额应控制在 10% 以内;专项暂估价应控制在 2% 以内。

  第十二条 项目招标人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应约定投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预算、标底),具体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投标控制价管理办法》;投标控制价的编制应符合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控制在批准的概(预)算相应范围内。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平衡报价细目调整的原则和方法。

  第十三条 对于施工期间由于物价波动需调整价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调整方法(建议采用价格指数公式法)及价格指数的来源部门。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代表、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相关技术人员,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方法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复测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及合价作为补充合同,并报备交通主管部门,复测确认工程量清单是项目实施期计量管理的依据。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预算,明确净增减工程造价,具体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造价实行审批制,当项目费用突破概算时,概算调整幅度在原批复概算10%以内的项目,报原初步设计(概算)审批部门审批;调整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项目先进行审计,原概算审批部门根据审计结果视具体情况批复调整概算。

  第十七条 概(预)算中预备费的使用,由建设单位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估算、概算、预算(含重大、较大设计变更预算)造价文件由勘察设计或咨询单位编制,建设单位组织预审,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工作流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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