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交体法〔2010〕1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局,各地、州、市交通局,建设局、公路局,质监局,公路设计院、交通科研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经厅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计价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新疆公路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新疆境内从事公路新建、改建、养护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决算)以及与此相应的估、概、预算各阶段的控制费用指标。公路工程造价由批准的造价文件确定。
第四条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制定、修订新疆公路工程造价取费标准和计价办法;
(三)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含设计变更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对工程决算的认定。
第五条 自治区交通厅是新疆公路工程造价的主管部门;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受交通厅委托开展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履行如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