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为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发放生活津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0〕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十四届四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关于为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发放生活津贴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为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发放生活津贴的实施方案
按照《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21号)精神,为解决我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贫困老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努力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实现“老有所养”为目标,加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推进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保障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需求的长效机制,实现我市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由补缺型向普惠型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我市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切实解决我市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问题。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高龄津贴保障对象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保障资金分级负担。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确定保障对象,实行逐级审批、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
三、高龄津贴发放对象、标准、办法和时间
(一)发放对象。凡具有我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至89周岁的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及9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均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
(二)发放标准。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10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200元。此发放标准将随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三)发放办法。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低保家庭老年人由市社会救助管理局采取加发低保金的方式统一发放。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和年龄在90周岁以上的非低保家庭老年人,由户籍所在地区级政府自行调查和筹集资金,并按要求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