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坑农害农案件查处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坑农害农案件查处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总局、省局“红盾护农”工作部署,严肃查处各种坑农害农案件,解决损害农民群众利益问题,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促进农村安定和谐。现就坑农害农案件查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增强坑农害农案件查处的责任感

  严肃查处坑农害农案件,着力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农资质量问题,是促进农村社会安定和谐的有力保障,是服务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途径。严厉打击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工商经济稽查机构要从保证中央农村政策和改革措施贯彻落实的高度,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省局党组“跟进、有为、争先、升位”的要求,充分发挥经济稽查机构作为系统内综合执法办案的优势,突出“拳头”作用,以解决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实际问题为重点,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坑农害农案件,千方百计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民用上质量放心的农资,促进我省农业发展,农村繁荣稳定。

  二、要加大查处坑农害农案件工作力度

  要以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膜等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业投入品为重点,严厉查处以下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一是依法应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期限从事农资经营活动的;二是经营国家明令禁止、过期、失效、变质以及其他不合格农资的;三是经营标签标识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伪造、涂改国家标准规定的标签标识标注的内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之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的农资;四是利用广告、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形式对农资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五是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要认真受理12315分流的有关案件,同时,各级工商经济稽查机构要保持畅通的投诉举报渠道,做到有报必接,接案必查,查必有果。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要认真梳理线索,深挖源头。对大案、要案可以采取上下级联合,部门之间联合等多种形式,重点查办。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要通过案件查处和媒体曝光,有力震慑非法农资经营者。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