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环卫局应加强行业监管,监督环卫作业服务企业严格按照作业标准开展工作。同时,要对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环卫作业服务的企业进行重点清查。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7月1日-7月9日)。
环卫经营服务公司、物业公司、建有自管小区的中省直企业应如实填写《从事城市生活垃圾作业服务基本情况调查表》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特许经营服务申请表》,写明本单位负责的环境卫生责任区域、作业服务范围及环境卫生设施、环卫作业人员配备等情况,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市环卫局。
(二)审查核实阶段(7月10日-7月20日)。
市环卫局要深入环卫经营服务公司、物业公司、建有自管小区的中省直企业,对其上报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将核查结果登记备案。环卫作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市环卫局,对本单位环卫设施、环卫作业人员配备及环卫责任区域等自然状况进行核查。
(三)证件核发阶段(7月21日-8月3日)。
经审查符合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条件的,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由市环卫局依法告知需补正材料及相关要求,补正材料后,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四)治理整顿阶段(8月4日─8月17日)。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对擅自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依据《建设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五、具体要求
(一)县(市)、区环卫部门要认真做好本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按要求统计核查本辖区内环卫经营服务公司、物业公司、建有自管小区的中省直企业数量、规模等相关情况,于8月3日前将统计结果报市环卫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