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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甲方愿意将其承包的位于       组的    亩土地(详见下表)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                  经营。
  转让土地基本情况表

序号

地块名称

地类

面积

四 至 界 限

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编号

西

1

 

 

 

 

 

 

 

 

2

 

 

 

 

 

 

 

 

3

 

 

 

 

 

 

 

 

4

 

 

 

 

 

 

 

 

合计(大写)      亩  (小写)  亩


  二、转让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期限为   年,自        日起至       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甲方应于         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三、转让价款与支付方式
  转让价款为每亩每年人民币       元(大写:    );
  考虑物价等因素的约定:              
  转让价款于             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在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应当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
  2、转让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在该转让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4、乙方必须与发包方签订新的土地承包合同,经依法登记获得转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
  5、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有权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6、乙方必须按时向甲方支付约定的转让费,同时承担与发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7、乙方有权享受国家和政府提供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与服务。
  8、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后补偿费的分配约定:       
                            
  9、其他约定:                      
  五、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时支付流转费,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费用总额的 %承担违约金。
  2、甲方不按时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流转费用的  %承担违约金。
  3、因变更或解除本承包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4、一方当事人违约,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经济损失的,还应支付赔偿金。
  5、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发包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   日内提供证明。根据情况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解决争议途径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镇调解部门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或不愿调解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经协商,决定   (是或否)鉴证。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4、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签章)

鉴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JL-F---2010---034
协议编号: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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