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一次性支付:
于
年
月
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3、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甲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有权获得土地流转收益的权利,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3、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转包(出租)土地,制止乙方损坏转包(出租)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5、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如乙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收回土地。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
5、流转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乙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6、转包(出租)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转包(出租)的土地或者协商继续转包(出租)。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1、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乙方逾期支付流转费用,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费用的
%承担违约金。
4、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流转费用的
%承担违约金。
5、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6、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
日内提供证明。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解决争议途径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镇调解部门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或不愿调解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
1、本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将合同报发包方、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乙方对土地进行再流转,需经得甲方书面同意。
2、合同期满后,若甲方继续流转该土地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若不继续流转的,乙方对土地进行投入提高地力的,及在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能拆除而不影响流转土地生产的,由双方协商采取作价补偿或恢复原状等方法进行处理;如果拆除会降低或破坏流转土地生产的,不得拆除,通过协商折价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3、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经协商,决定
(是或否)鉴证。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签章)
鉴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JL-F---2010---031
合同编号: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代表):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代表):
住所:
联系电话: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互换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将其承包的位于
等地共
亩(详见下表),互换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
甲方用于互换土地基本情况表
序号
| 地块名称
| 地类
| 面积
| 四 至 界 限
| 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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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 南
| 西
| 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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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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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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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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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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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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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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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大写) 亩 (小写) 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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