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常监测是指为使严重违法广告及时发现、及时处理,防止危害结果发生而进行的常态化监测。
(二)集中监测是指为全面了解广告发布情况,掌握违法广告的规律和特点,指导广告监管工作深入开展而组织的全省、全地区统一时段、统一内容、统一要求的监测,每季度一次。
(三)专项监测是指为了解某一类商品(服务)广告、某一类媒体的广告发布情况,提出有针对性整治措施而组织的对该类商品(服务)广告、该类媒体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
(四)即时监测是根据广告监管和市场整治的需要,随时组织的监测。
(五)跟踪监测是指为了解和掌握严重违法广告及媒体的整改情况,进行的持续监测。
第八条 广告监测应制定监测计划。计划包括监测的目的、时间、范围、内容,监测的要求和注意事项。日常监测、跟踪监测除外。
第九条 监测人员要严格按照监测计划确定的时段、范围、内容和要求,采集所需要的信息,并在监测结束后,集中监测五个工作日,专项监测、即时监测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的整理、分析和汇总工作,形成监测报告。
第十条 广告监管部门对监测到的涉嫌严重违法广告,按照《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涉嫌经济违法违规案件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移交经济稽查机构立案查处;对一般违法广告,由主管局长批准后,向广告主、媒体发出违法广告警示,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广告监管部门对监测结果要认真分析研究,并针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广告监管和市场整治的意见,形成正式的监测通报,印发被监测媒体、下级工商局,抄报本局领导、上级工商局、本级政府(及政府主管领导)、人大、政协,抄送广告监管与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十二条 广告监管部门要建立监测档案,用于监测的原始资料应保存半年备查。监测信息、数据以及监测报告,应保存两年。
第十三条 广告监测要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1. 岗位责任制;
2. 值机值守制度;
3. 监测操作规程;
4. 信息采集标准;
5. 信息保密制度;
6. 档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