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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测规范》的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测规范》的通知
(吉工商广字[2010]91号)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
  为使广告监测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广告监测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发挥广告监测在广告监管中的作用,省局制定了《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测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四月六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测规范

  第一条 为使广告监测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广告监测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发挥广告监测在广告监管中的作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广告监测是广告监管的重要平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广告监测平台建设,根据需要及时更新或升级,保证所需经费,支持广告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条 广告监测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测的原则。广告监测要依据广告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界定违法广告;根据《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重违法广告监督管理处罚实施办法》确定严重违法广告。
  (二)客观、公正的原则。广告监测必须两人以上,坚持统一标准,统一时段。客观记录广告发布情况,公正进行比较分析,真实反映广告发布情况和广告市场状况。
  (三)服务发展的原则。广告监测应当根据促进广告业发展的需要,及时提供所需的信息、数据及分析。
  (四)信息保密原则。广告监测计划、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等均为保密信息,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泄露。
  第四条 广告处(科)负责广告监测工作。委托给其他机构和单位的,广告处(科)负责指导。
  第五条 广告监测的主要对象为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传统媒体发布的广告和利用互联网、手机等现代媒体发布的广告。
  第六条 广告监测的重点是严重违法广告。
  第七条 广告监测包括日常监测、集中监测、专项监测、即时监测、跟踪监测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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