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以不科学的断言或保证,诱导受众投资、购物、接受服务的广告;
(九)利用政治事件、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等重大事件进行炒作的广告;
(十)其它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广告。
第四条 严重违法广告是广告监管的重点,要重点监测、重点检查、重点整治,一经发现都要立案查处,按照《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从重处罚。
第五条 发布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列严重违法广告的,必须严肃查处,坚决取缔。
第六条 发布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所列严重违法广告,经处罚仍不补办审批文件继续发布的,停止广告主、广告发布者相应类别广告业务七天。
第七条 发布本办法第二条第(五)、(六)、(七)项所列严重违法广告的,一年内同一品种严重违法广告发布四次以上的,停止广告主、广告发布者相应类别广告业务三十天。
第八条 发布本办法第二条第(八)、(九)项所列严重违法广告的,除行政处罚外,要予以公告。公告后仍继续发布的,停止广告主、广告发布者相应类别广告业务十天。
第九条 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业务的决定由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
停止媒体广告发布业务的决定适用级别管辖原则。
第十条 停止广告业务,由广告监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局长审查后报局长批准。停止广告业务的决定,应报送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发布严重违法广告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涉嫌违纪的要移送其主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因发布本办法所列严重违法广告被处罚的广告,对其要进行重点跟踪监测。
第十三条 广告监管部门、经济稽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本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要根据性质、情节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