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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重违法广告监督管理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重违法广告监督管理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工商广字[2010]92号)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
  为了加大对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和低俗不良广告的打击力度,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利益,省局制定了《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重违法广告监督管理处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四月六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重违法广告监督管理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大对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和低俗不良广告的打击力度,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利益,促进广告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广告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等广告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对一般违法广告要以法规宣传、教育引导、告诫说理为主,确需立案查处的,按照《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从轻处罚。
  第三条 有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损害群众健康安全、危及生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下列广告为严重违法广告:
  (一)含有性器官展示、性挑逗、性幻想,语言粗俗、画面肮脏、格调低下的性药品和性病治疗广告;
  (二)宣传风水、占卜、祭祀等封建迷信,以及赌博、恐怖、暴力等内容的广告;
  (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或有关部门禁止或明令停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广告;
  (四)应经审批而未经审批擅自发布的广告;
  (五)违反科学规律和医学常识,宣传功效,保证治愈的医疗、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
  (六)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生、患者、医疗机构、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的名义或形象作证明的医疗、药品、食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美容服务广告;
  (七)食品、保健用品作为药品宣传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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