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分局(所)行政执法人员向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制度》的通知
(吉工商纪监字[2010]108号)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局(总队)、事业单位:
为认真接受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对工商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规范执法行为,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执法为民、服务经济、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水平,省局党组决定在全省工商系统继续深入开展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向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工作。现将《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分局(所)行政执法人员向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单位要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组织领导,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同时建立健全制度执行问责机制,严肃查处违反制度行为。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分局(所)行政执法人员向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制度
为认真接受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对工商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转变工作作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为民、服务经济、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水平。根据国家工商总局《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接受监督,向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述职述廉人员范围
向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活动在基层综合工商分局(所)中实施,由县级局和基层工商分局(所)正副领导及直接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向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代表作述职述廉报告。
二、述职述廉主要内容
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情况;服务当地经济、促进和谐发展情况;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服务态度情况;公正廉洁执法和遵守工商机关禁令情况;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人等情况。
三、参加评议人员范围
听取和评议述职述廉的代表,以辖区内的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为主,由上级局派出的述职述廉工作小组或商请当地纪检监察机关采取随机抽取、书面邀请等方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