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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在农村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参加创建活动的范围
  省内符合政府规划、具有固定场所、有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完备物业管理的消费品综合市场、农副产品市场、工业消费品市场、小商品集散市场、生产资料综合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等各类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市场。
  四、创建文明集市试行标准
  (一)市场整体风貌(计25分)
  1、市场内设有宣传创建活动和道德建设的公益广告牌匾,文明服务制度牌匾上墙,用字规范,内容健康。(3分)
  2、市场内经营户和工作人员对创建活动知晓率达100%,支持率达100%,参与率达100%。工作人员服务热情,语言文明,经营者热情待客,服务周到。(3分)
  3、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有序,无占道经营、游商叫卖现象,停车场车辆专人看护,摆放整齐,进出有序。(5分)
  4、无乱搭乱建、无乱贴乱涂等有碍观瞻现象,无乱扔杂物、随地吐痰等不文明现象,无“牛皮癣”以及残缺或内容过期标语。(5分)
  5、市场内设有禁烟标志,有符合标准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设施,并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4分)
  6、有集市应急事件处理的预案和应急处置机构和人员,遇到大小事故能及时处理到位。(5分)
  (二)市场秩序(40分)
  7、除农民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外,市场内经营者应当办理营业必须的各种证照,亮证、亮照经营,证照悬挂整齐。(5分)
  8、落实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购销货台账制度、畜禽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公示到位。(4分)
  9、禁止销售或使用不合格塑料袋,禁止无偿提供塑料袋。(4分)
  10、禁止在集贸市场销售国家规定不准上市或者不准在集贸市场销售的商品。(4分)
  11、经营者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销售有毒、有害、过期、变质商品,不得经销侵权及假冒商品。(4分)
  12、经营者不得以串通要挟等手段霸占经营场所,垄断商品货源,操纵市场物价,强迫他人买卖,欺行霸市。(4分)
  13、经营者不得以诱骗的方式销售商品,骗取他人财物。(4分)
  14、市场内显著位置设有消费警示牌,相关消费警示信息公布及时,字迹工整、清晰,用语规范。(3分)
  15、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主办方每周检查该项制度不少于3次,并有检查记录。(4分)
  16、货物明码标价,经营者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短斤少两,市场内显著位置设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市场内设有12315消费者投诉站,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有投诉记录和纠纷处理记录。(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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