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局关于规范合作、赞助行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局关于规范合作、赞助行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工商财字[2010]111号)


各处室、直属局(总队)、事业单位:
  《吉林省工商局关于规范合作、赞助行为的暂行规定》已于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经第五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吉林省工商局关于规范合作、赞助行为的暂行规定

  一、行政机关内设和直属机构,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同外部任何组织商谈、开展和受理、接受涉及财物利益的合作及有条件和无条件的赞助(支持、支助等,下同)。
  二、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补充公共事务管理经费不足和开展社会公益事业支出,经批准可以受理、接受或者同外部组织商谈、开展涉及财物利益的合作及有条件和无条件的赞助。
  三、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受理、接受或者商谈、开展涉及财物利益的合作及有条件和无条件的赞助,必须向分管领导履行请示程序,并系统说明合作对象(赞助人)、合作(赞助)事项、资金和物资金额、利益分配使用办法、双方权利义务(赞助方要求接受方的条件)、合作时间、法律责任承担等事项,提出合法性、可行性论证和安全性、风险性评估意见,分管领导应当征求主要领导意见后审批。
  四、收取的财物必须经经办人在有关票据和清单上签字,并经单位和团体领导核准,由财务机构按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准)则和制度规定如实记录入账,同时报告分管领导,并报局财审处、监察室备案。
  五、收取的财物有合同和协议约定的,按约定使用和处置;没有约定的,原则上用于补充公共事务管理经费不足和开展社会公益事业支出,实行专款专用。禁止设立“小金库”。
  六、使用和处置收取的财物,必须事先报批,由使用单位和团体详细列出使用范围和具体用途,由分管领导征求主要领导意见后审批,并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七、使用处置收取的财物,应当按照资产管理规定进行核算,并及时做好账目处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