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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鹤壁市农村信用工程创建活动的意见

  2.鹤壁市农村信用工程评审办法

  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

  附件1
  鹤壁市农村信用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桂玉强(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刘新勇(副市长)
  梁彦儒(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雨舟(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行长)
  沈幸福(市银监局局长)
  成 员:
  张艾芳(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志增(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郝 军(市公安局副局长)
  胡占良(市财政局副局长)
  胡全贵(市农业局副局长)
  王保庆(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李世庚(市银监局副局长)
  刘富中(农发行鹤壁分行副行长)
  于银平(农行鹤壁分行副行长)
  燕 飞(市农信办副主任)
  李红梅(邮政储蓄银行鹤壁分行副行长)
  郝中平(市政府金融联络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联络办,郝中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人行鹤壁市中心支行和涉农金融机构抽调。

  附件2
  鹤壁市农村信用工程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农村经济发展信用环境,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入,创建农村信用创建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信用工程是以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目标,以全市乡镇、行政村、农户为实施对象,以评选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为内容的一项重要社会工程,是实践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落实党在农村各项金融政策的具体体现,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信用户参评基本条件:
  1.本地农业户口,居住在涉农金融机构服务区域内;
  2.户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从事土地耕作、牲畜饲养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4.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信用观念,无不良贷款记录和欠息行为,有清偿贷款的能力;
  5.在涉农金融机构有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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