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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多部门联合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部门牵头并使用税务部门文号的,也应按《办法》规定采用公告形式;其他部门不赞成采用公告形式的可协商处理。以其他部门为主的涉税规范性文件不按《办法》规定执行。但上述文件经税务部门业务机构会签后,均应经法规部门合法性审核,提报局领导审签。

  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公告形式公布后,应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部门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在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上刊登;以上形式既可任选其一,也可采用多种形式,但仅在税务机关内网公布,因纳税人不便查阅,不视为符合公告的法定形式;不具备上述公布条件的按《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备查、会签等新旧制度衔接。根据《办法》精神及总局做法,自今年7月1日起,省局《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备查规定》(鲁国税函发[1994]105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实行税收业务规范性文件政策会签的通知》(鲁国税办发[2001]9号)不再施行,相关事项按《办法》规定执行。外部门起草的涉税规范性文件送税务机关会签的,按《办法》第二十六条和本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即应在税务机关业务部门会签完毕后交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但涉税规范性文件中没有涉及纳税人权利义务、对纳税人没有普遍约束力的,不再送交法规部门会签。各级起草制定的内部管理事项及其他不涉及纳税人权利义务、对纳税人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事项,因不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范围,不再交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更不需要法规部门会签;但涉及法规部门主管业务的,应送法规部门会签。

  五、关于《办法》的配套制度。根据总局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将在《办法》施行后,及时调研评估办法执行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及工作规程。请各地认真了解和掌握《办法》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55号)(略)

  2.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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