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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10〕27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范围。《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明确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定义,界定了其范围。据此,税务部门的内部管理事项及其他不涉及纳税人权利义务、对纳税人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事项不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范围,不受《办法》调整。

  二、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要根据《办法》规定,正确区分“合法性审核”与“会签”的区别。《办法》施行后,法规部门的合法性审核应在法规以外的其他业务部门会签完毕后履行,且应为办公室核稿和局领导签发的前置程序,不再按以往的会签程序办理。也就是说,今年7月1日后,各级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按“主管业务部门起草-涉及业务部门会签-法规部门合法性审核-办公室核稿-局领导签发”的基本程序进行。

  此外,《办法》第二十四条应理解为,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经法规部门合法性审核签署同意意见后,“交文件起草部门”按公文处理程序报局领导签发,不是由法规部门直接“按公文处理程序报局领导签发”。

  三、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告形式公布。国税发〔2010〕55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使用公告形式”;“公告没有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也没有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更不需要由基层税务机关层层转发”。为此,省局决定在原有发文种类的基础上,新增“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具体格式比照总局办理(格式样见附件),套红头,文件字号按局领导签发日期所属年度顺序编排,自今年7月1日起启用,各地也应照此办理。今年7月1日后,各级对上级公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再转发,施行日期按文件规定执行,不得以未收到上级转发文件为借口不予执行或拖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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