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老、旧、散”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职责分工

  “老、旧、散”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协调一致,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城区、开发区的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年度量化考核。

  (二)各城区、开发区要制定本辖区“老、旧、散”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计划,负责对老、旧住宅区落实物业服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逐步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三)各街道和社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老、旧、散”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改选及其日常工作,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区域,协助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四)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老、旧、散”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各负其责,服务到户,及时维修、更新物业区域内的相关设施设备。

  规划、工商、环保和市容环卫等部门对物业区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治理。

  六、资金来源

  (一)日常服务费用。根据不同区域的需求服务项目和质量标准,测算出管理服务成本,提出收费标准,在征求广大业主、使用人和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合同(协议)约定,向业主或使用人按月收取费用。

  (二)住宅区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中修、大修、更新和改造的,经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同意后,由物业服务单位、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负责管理物业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未有物业维修资金的,由原售房单位和业主依法筹措。

  (三)“老、旧、散”住宅区房屋破旧、基础设施差、设备老化、需要改造的项目多、资金需求量大的,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安排和适当增加资金投入,各城区、开发区每年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老、旧住宅区的基础设施和环境的综合整治,为推进老、旧住宅区物业服务创造必要条件。

  七、组织领导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