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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老、旧、散”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对于管理区域较大、房屋比较集中、配套设施相对较好的老、旧区,由社区组织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以业主委员会为实施主体,通过合同(协议)等书面约定,选聘有专业资质的物业公司提供服务,或将所需服务的内容分别委托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服务,或组织业主和使用人自行提供服务。

  (二)对于单体住宅楼或房屋建筑面积较小的物业区域,可由社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成立由5-7名成员组成的物业自治委员会,物业自治委员会在社区指导下,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在物业区域内开展以卫生保洁和房屋及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为主的简易物业服务。

  (三)对产权复杂的住宅区,由社区负责召集房屋管理(产权)单位、直管公有住房单位、业主及使用人代表组成联席会议,共同协商达成《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确定一家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在社区指导下,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负责对住宅区进行统一管理服务。

  (四)各社区成立住宅区物业服务协调委员会。社区主任担任协调委员会主任,协调委员会由供水、供暖、供电、供气、市政等相关部门人员共同组成,解决居民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实际问题。

  (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小区内出现的重大或疑难问题,由协调委员会主任组织召开协调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物业自治委员会委员、物业服务单位、辖区内公安派出所参加的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重大或疑难问题。

  四、物业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责任

  “老、旧、散”住宅区各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要本着权责一致的原则,切实履行义务。

  (一)住宅区内房屋专有部分的日常养护、维修和管理由业主自行负责;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维修和管理由业主按各自拥有的物权份额共同负责。

  (二)住宅区内单位自管住房和直管公有住房共用部分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由房屋管理(产权)单位负责。

  房屋管理(产权)单位因破产等原因撤销或注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负责该房屋共用部分的日常养护、维修和管理;房屋管理(产权)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已撤销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协调,并根据物权关系依法确定该房屋共用部分的日常养护、维修和管理责任。

  (三)住宅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和排水、道路、绿化等市政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由相关专业部门(单位)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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