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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鹤壁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为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其他单位制定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规划,做好日常综合组织协调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市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制定煤炭后备资源整合规划;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被兼并重组小煤矿资源进行认定,会同有关单位做好煤炭资源配置以及采矿权价款核准工作;市财政、国资、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采矿权价款处置、企业资产评估办法的研究制定工作;市煤炭行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市工商部门负责工商营业执照的办理及变更工作;市税务部门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也要积极配合。

  全市兼并重组工作以产煤区为责任单位,各产煤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产煤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采取措施,落实责任,积极推进兼并重组工作。同时,要根据上级精神制定落实本地小煤矿退出配套政策,确保社会稳定。

  在我市的兼并重组骨干煤炭企业要积极发挥作用,推动全市兼并重组工作顺利进行;要利用管理、技术、人才、资金等方面优势,有效解决小煤矿存在的安全生产水平低、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兼并重组小煤矿的合法利益,支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四)强化协调,稳妥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涉及范围广,工作量大,时间要求紧,牵涉利益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重点,认真落实上级关于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兼并重组方案,积极稳妥推进兼并重组工作,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兼并重组工作任务。

  (五)加强监管,确保安全。在兼并重组期间,各产煤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省政府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对不同类型矿井严格进行监管,严禁生产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技术改造矿井“不技改偷生产”或“边技改边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参加兼并重组的煤矿,更要严加监管,防止非法违法突击生产。对重组后的煤矿,由兼并主体企业进行安全监管,坚决防止因安全监管缺位、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

  (六)严明纪律,问责追究。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贯彻落实豫政〔2010〕17号、豫政〔2010〕32号文件和我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煤矿整合和兼并重组工作必须规范进行,不得弄虚作假和违规运作;煤矿整改整修、复工复产必须按程序、按标准、按要求进行,否则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产煤区政府每月以书面形式向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报告本辖区煤矿兼并重组工作进展情况。要加大煤矿安全执法力度,严格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严肃查处煤矿重大安全隐患不排查、不治理和不具备安全条件进行生产或改造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重特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或因煤矿兼并重组发生不稳定因素和突发事件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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