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资产补偿方面:对被兼并重组的煤矿,其现有的生产设备、工程投入以及地面建筑物等财产经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后,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偿。
(八)行政审批方面:市及各产煤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减免费用,对涉及工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等事项的,要实行一站式集中办理,提供优质便捷服务。涉及采矿许可证、勘察许可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变更或转移,以非交易形式办理的,减免相关费用。对被重组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按照国家和省、市企业重组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政策进行处置,符合国有资产无偿划转规定的进行无偿划转。
(九)环境优化方面:完成兼并重组的煤炭企业要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不得乱停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管,保护企业利益,不得乱检查、乱收费。
七、建立小煤矿退出机制
对于不符合豫政〔2010〕17号文件要求或者未参加兼并重组的小煤矿,必须退出煤炭开采领域,并按上级规定可享受以下退出政策:
(一)全额返还安全风险抵押金。对2010年年底前申请退出的煤矿(因非法违法生产被关闭的矿井除外),经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核准,按上级规定全额退还其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二)退还剩余煤炭可采储量采矿权价款。对退出煤炭开采的煤矿,由相关部门对其剩余资源储量进行核查,并按原价款的1.5-2倍由政府予以退还;如其剩余资源被整合给其他煤炭企业,由兼并重组煤炭企业支付。
(三)优先安置职工。各级政府要督促兼并重组煤炭企业优先安排录用退出矿井的职工,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确保社会稳定。
(四)争取国家补偿。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市政府将积极向上级申请小煤矿关闭补助资金,用于小煤矿退出补偿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是我省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产煤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好组织领导工作,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形成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良好氛围,确保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按期完成。
(二)加强领导,成立机构。为加强对全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各产煤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统筹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