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第三阶段(2011年3月):检查验收。
兼并重组完成后,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产煤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对兼并重组工作进行总结,迎接省政府2011年4月至6月份组织的检查验收。
六、支持兼并重组的政策
兼并重组企业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生产经营管理。市政府将按有关规定对兼并重组企业予以支持。
(一)资源配置方面:根据兼并重组企业规模和全市煤炭生产开发规划,按照就近适量原则,优先将被兼并企业周边或部分深部资源配置给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对于未参加兼并重组的小煤矿,一律不予新增资源,采矿权到期后不予延期。
(二)资金方面:在向国家申报争取煤矿安全改造等项目资金时,优先考虑兼并重组的省骨干煤炭企业;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时向兼并重组煤炭企业安全技改等项目倾斜。依据上级政策,兼并重组企业的煤矿生产安全费用可以重新确定提取标准。
(三)安全监管方面:被兼并重组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承担,两年内安全指标单列、单独考核,两年后纳入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统一考核。
(四)矿权转让及调整方面:对已全额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被兼并重组煤矿,原则上应将其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折价入股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被兼并重组煤矿退出煤炭生产直接转让采矿权的,由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向其支付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兼并重组的煤炭企业新增资源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分批缴纳采矿权价款。
(五)税收方面: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在印花税、契税、所得税等方面,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被兼并重组企业仍按原渠道纳税。
(六)金融方面:市政府支持在我市具备条件的兼并重组企业上市融资,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市各类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在金融资源投放决策时,对兼并重组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其贷款授信和不良债务回购等予以优惠。鼓励市内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设立小煤矿兼并重组专项贷款资金,加大对小煤矿兼并重组的贷款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