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生产规模15万吨至30万吨(含15万吨和30万吨)已批准复工复产和“六证”齐全的煤矿,应对照煤矿准入条件排查和整改隐患,达到准入条件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复工复产;达不到准入条件的,逐项按“七定”原则(即:定内容、定地点、定措施、定资金、定人员、定时限、定负责人)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复工复产。
2.年生产规模15万吨至30万吨(含15万吨和30万吨)停工停产煤矿可按程序进行隐患整改。
(1)4月1日至4月30日,停工停产煤矿要按照煤矿准入条件,结合本煤矿实际,按“七定”原则,组织职工全员培训,制定隐患整改方案,经区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开展隐患整改。
(2)5月1日至7月31日为隐患整改时限。隐患整改期间,产煤区要做到包矿、驻矿人员到位,驻矿人员要24小时驻矿盯守,各产煤区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禁煤矿以隐患整改之名违法违规组织生产。
(3)隐患整改结束后,继续实施停工停产整顿,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办理相关证照并加快煤炭兼并重组工作进度。整顿期间只允许通风、排水。
3.在兼并重组范围内的煤矿,凡2010年10月31日前没有与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签订正式兼并重组协议或2011年2月底前没有彻底完成兼并重组任务的按未参加兼并重组小煤矿对待。
4.年生产规模15万吨以下矿井继续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五、兼并重组的工作步骤
分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2010年3月至4月):制定方案及审查批准。
对全市所有煤矿现状(包括:资源储量、地区分布、生产规模、所有制形式等)进行调查摸底,为兼并重组工作提供基础数据;根据上级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召开专门会议对兼并重组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产煤区政府要按照豫政〔2010〕32号、豫政〔2010〕17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兼并重组方案,逐矿明确兼并重组主体,确定兼并重组小煤矿,制定配套措施,建立退出机制,报上级部门审查同意后,积极组织实施。
(二)第二阶段(2010年5月-2011年2月):组织实施。
按照兼并重组方案,兼并重组企业双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签订相关协议,报国资部门或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批准;办理相关产权、证照变更或过户手续。期间,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要与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兼并主体企业协商我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事宜,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政府要主动参与,并就所属煤矿兼并重组事宜与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进行具体沟通协商,促进我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