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鹤壁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
(鹤政〔2010〕12号)
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鹤壁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鹤壁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
按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10〕3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精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煤炭资源整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实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大型煤炭企业管理、技术、资金、人才优势,实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着力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全市煤炭工业安全发展、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与企业自愿相结合的原则,依法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二)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协调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市场规则运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强化政府协调,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三)坚持“一个矿区以一个主体开发为主”和就近适量的原则,遵循地质规律,科学合理划分兼并重组区域,确定兼并重组主体,大力支持省骨干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相邻相近煤炭企业和整合煤炭资源。
(四)坚持发展先进与淘汰落后相结合的原则,依托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我市地方煤矿,实现规模化经营。
(五)坚持兼并重组与复工复产相结合的原则,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要与煤矿隐患排查、整改整修、复工复产相结合,统一安全标准,统一准入条件,同步推进,依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