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强化监督,探索制定法律援助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行为,推动法律援助工作规范运行。建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案件质量评估制度,对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案件质量进行等级评价。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社会监督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对法律援助管理人员和实施人员进行监督。推进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建设,实现对法律援助案件咨询、申请、受理、指派、办理情况等环节的实时掌控,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10.充分发挥政府法律援助主导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社会法律援助是政府法律援助的重要补充,要广泛利用社会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支持、引导、监督和规范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高校等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利用自身资源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与群众团体维权工作的衔接;在律师资源丰富的地方和高校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充实法律援助实施力量,探索困难群众自由选择志愿律师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对法律援助事业进行捐助。
四、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措施
11.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法律援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机制,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落实法律援助工作责任制,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政府考核体系。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要积极支持配合,形成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合力。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帮助、引导有需求的群众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民政部门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工商、档案部门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要积极支持,减免所涉及的费用,共同降低法律援助成本。实现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无缝对接,互免审查申请人经济条件。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各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12.理顺法律援助管理体制,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根据本地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步增加法律援助机构的编制和人员,进一步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市司法行政部门要设立法律援助工作机构,负责管理、监督、协调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要制定、完善法律援助人员准入标准,积极引进和吸收优秀人才,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人才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