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加大指导服务力度,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市农业局、农机局、畜牧局、供销社等要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指导组,加强指导、服务。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简化程序、免收或降低收费,放宽名称核准和成员资格条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等部门要充分利用上级培训资金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长、社员的培训。司法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出现的纠纷和难题要优先解决。
(二)落实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依法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以及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加大支持力度。一是实行项目倾斜。国家和省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优先安排有条件特别是粮食高产创建示范区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业、水利、农机、畜牧、土地、财政等部门,要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项目给予支持。二是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土地流转、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培训等(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通知)。三是强化信贷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探索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的途径。将农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项目,可运用政府风险金担保、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等抵押担保方式给予资金支持。保险机构要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
(四)做好宣传培训。加大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我市涌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先进典型,宣传他们的好做法以及取得的成效,提高广大基层干部的认识,消除农民群众的顾虑,形成共识和内在动力。加强对基层干部、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熟悉理论、政策、实践的业务指导和经营管理能手。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