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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林州至长治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审核意见的函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林州至长治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审核意见的函
(豫人社函[2010]163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

  你市安政函〔2010〕42号收悉。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精神,现就河南省林州市至山西省长治市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中建设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一、原则同意你市上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你市财政局征缴上述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1443.33万元(其中,第一次征缴1438.20万元,第二次补交5.13万元,合计1443.33万元),要严格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8〕19号)的要求,存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专户,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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