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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委关于印发《青岛市预拌砂浆计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建委关于印发《青岛市预拌砂浆计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建管字[2010]30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青岛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青政字〔2009〕67号),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现印发《青岛市预拌砂浆计价办法(试行)》,具体如下:
  一、使用普通预拌砂浆
  建设工程使用普通预拌砂浆,可按现行消耗量定额现场搅拌砂浆相应定额子目进行套用和换算,并按以下办法对人工工日、材料、机械台班进行调整。
  1.使用袋装干拌(混)砂浆。扣除人工0.16工日/立方米(指砂浆用量);施工过程中,干拌(混)砂浆和水的配合比可按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说明的要求进行。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应将每立方米现拌砂浆换算成干拌(混)砂浆1.75吨及水0.29吨。
  2.使用散装干拌(混)砂浆。扣除人工0.25工日/立方米(指砂浆用量);施工过程中,干拌(混)砂浆和水的配合比可按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说明的要求进行。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应将每立方米现拌砂浆换算成干拌(混)砂浆1.75吨及水0.29吨;扣除相应定额子目中的灰浆搅拌机台班,另增加用电2.15度/立方米(指砂浆用量),该用电费用计入机械费中。
  3.使用湿拌砂浆。扣除人工0.4工日/立方米(指砂浆用量);将现拌砂浆换算成湿拌砂浆;扣除相应定额子目中的灰浆搅拌机台班。
  4.使用散装干拌(混)砂浆发生的散装罐体租赁费和进出场费按实际发生计入结算。
  二、加气砼砌块墙使用专用预拌砂浆薄灰缝砌筑施工
  加气砼砌块墙使用专用预拌砂浆薄灰缝砌筑施工,灰缝厚度3-5mm,按照下列办法进行。
  1.使用袋装干拌(混)砌筑砂浆,执行《加气砼砌块墙使用专用预拌砂浆薄灰缝砌筑施工补充定额》(详见附件1)。施工过程中,干拌(混)砂浆和水的配合比可按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说明的要求进行。
  2.使用湿拌砌筑砂浆,执行补充定额中相应的材料消耗量。
  三、预拌砂浆材料价格
  工程计价计取相关费用时,预拌砂浆的材料价格,暂按《预拌砂浆指导价格》(详见附件2)执行。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预拌砂浆的材料价格参照当期发布的《青岛材价》中的价格信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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