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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填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和审核表的通知

  注:审核结果为“否”的,应在“审核说明”中填写具体审核情况,审核结果为“是”的,无需填写“审核说明”一栏。

  附件3: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

项目

内           容

审核结果

审核说明

选址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500米以上;

 

 

 

距离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

 

 

 

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布局

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之间有隔离设施;

 

 

 

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

 

 

 

入场动物卸载区域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

 

 

 

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办公室;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休息室;

 

 

 

有待宰圈;

 

 

 

有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

 

 

 

有急宰间;

 

 

 

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施设备

 

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

 

 

 

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

 

 

 

生产区的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

 

 

 

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

 

 

 

屠宰间配备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制度

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检疫申报制度;

 

 

 

疫情报告制度;

 

 

 

消毒制度;

 

 

 

无害化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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