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及上海市财政局反馈。
附件:
1.《
关于改进部分地区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项目外汇管理方式的通知》(财际[2010]7号)(略)
2.上海市国际金融组织财政转贷款外汇管理办法
附件2:
上海市国际金融组织财政转贷款外汇管理办法
为完善财政转贷款登记和汇兑管理,简化外汇管理程序,根据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财际[2010]7号《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部分地区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项目外汇管理方式的通知》的要求,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统一登记、统一结汇、统一购汇”的操作办法,具体如下;
一、财政转贷款统一登记
1.市财政局在与财政部正式签定转贷协议后,对每个财政转贷款项目进行编号,该财政转贷款下的开销户、提款使用、结售汇及变动反馈等均与同一债务编号对应。
2.财政转贷款实行省级财政部门定期集中办理登记手续,即市财政局每月初十个工作日内向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填报《财政转贷款签约(协议变更)登记月报表》(附件一)。
二、财政转贷款统一结汇
1.最终债务人按照转贷协议与商务合同需将转贷款资金兑换为人民币使用的,递交提款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市财政局申请。
2.市财政局审核以上内容同意后按照转贷款资金的提款进度统一到开户银行办理结汇手续,向银行出具“国际金融组织财政转贷(担保)款结汇通知书”(附件二),并加盖“上海市财政局世行贷款业务专用章”。
3.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国际金融组织财政转贷(担保)款结汇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将结汇后的人民币按市财政局指令划入债务人或供货商帐户。
4.市财政局每月初十个工作日内向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填报《财政转贷款变动反馈月报表》(附件三)。
三、财政转贷款资金的使用
开户银行需严格按照贷款协议指定的用途及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转贷款资金的使用,如在开户、结售汇、划转及还贷等方面存在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根据《中华人民币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