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其他审计项目的现场审前调查时间控制在4个工作日内,现场审计时间控制在20个工作日内。
第七条 业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的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明确规定审计项目进点、现场审计结束、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和汇总审计报告的时间。
第八条 审计组应当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时间范围内,根据审计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审前调查,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细化审计项目的进度,具体到事,落实到人。
第九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严格控制审计进度,确保在计划时间内完成现场审计工作,不得自行延期。
第十条 审计组应当在现场审计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组审计报告的起草、审核工作,并送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时,应当明确要求被审计对象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
第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在收到被审计对象书面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研究、核实被审计对象意见,修改审计报告并提交审计组所在部门。
第十二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在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复核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并完成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果类文书的代拟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在收到审理意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理意见采纳情况书面说明提交审理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审理工作机构开展审理工作时,如发现相关审计资料和结果类文书存在明显不当或有重大差错的,应当将其审计资料和文书原稿退回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进行修改或者补正。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应当对退回所造成的时间延迟等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总审计师或者分管领导审核审计结果类文书的时间,应当控制在3个工作日内;审计结果类文书经审理会议审理后,领导审定、签发的时间,应当控制在3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