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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审计项目进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审计项目进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审法发[2010]19号 2010年4月15日)


各盟市及计划单列市审计局,各旗县(区)审计局,厅机关各业务处室,厅驻海拉尔、赤峰审计处: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项目进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项目进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控制审计项目进度,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增强审计成果的时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三级审计机关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统称审计项目)。
  审计机关办理反映审计结果的行政公文、审计信息、审计结果公告等文书,按相关规定办理,不受本办法规定的时间限制。
  第三条 审理(法规)部门和办公室负责对审计项目进度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审计机关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讲求时效,一般不跨年度安排项目。确需跨年度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当提出具体原因,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报审理会审定。
  跟踪审计、联网审计等情况特殊的审计项目的进度安排,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五条 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从审前调查、现场审计到出具审计报告、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严格的进度管理。
  第六条 办公室在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协商,根据审计项目规模大小和时效性要求等情况,明确各审计项目的审前调查、现场审计和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其中,审前调查和现场审计时间按照下列要求确定:
  (一)重大建设项目审计,大型企业、金融机构及其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预决算审计、重大资源环境审计,大型专项审计调查等,现场审前调查时间控制在7个工作日内,现场审计时间控制在3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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