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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大型或复杂的工程项目,可按批准立项文件或批准的初步设计分期、分单项或以单位工程申报,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原则上不再另行申报。
  第九条 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采用突破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须按照规定通过技术审定。
  第十条 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各项手续完备,取得规划、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以及项目业主、生产运行单位对工程项目的书面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勘察设计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省内勘察设计单位合作共同完成的工程项目,由合作双方共同申报,参加评选。
  第十三条 省内勘察设计单位与省外或国外勘察设计单位合作的工程项目只评选省内单位完成的勘察设计部分。
  第十四条 已经参加过往届或其他省(部)级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的项目,不再受理。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十五条 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标准:
  一、工作方法和手段选用多样,符合规范对建筑级别的要求,正确确定建筑物安全等级、场地等级、地基等级及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合理确定勘察手段及勘察工作量,钻孔数量、间距及深度应满足有关强制性规范;
  二、野外钻探的方法、设备选用合理,原位测试手段多样,具有针对性。土工试验应方法合理,操作准确,记录全面清晰,数据真实可靠;
  三、勘察成果能正确反映勘察场地的客观实际,论据充分,资料齐全,全部工作过程经过严格的检查、审核,责任签署完善。
  第十六条 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标准(民用项目):
  一、建筑总平面布置合理,建筑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建筑平面功能、空间形态、交通流向及层高设计合理,满足建筑的功能要求;
  二、建筑物基础、主体结构设计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保证结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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