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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湖景区保护条例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南京市玄武湖景区保护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4月30日制定,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5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南京市玄武湖景区保护条例
(2010年4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 2010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玄武湖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景区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玄武湖景区(以下简称景区)是南京钟山风景名胜区的组成部分,其范围以玄武湖公园为主体,东面、北面至龙蟠路(包括神策门公园),西面、南面至明城墙,以及九华山公园、鸡鸣寺、北极阁公园。

  景区外围控制地带的范围为东面至龙蟠路以东一百米,北面至沪宁铁路,西面至中央路,南面至北京东路,以及玄武湖至紫金山、鼓楼至北极阁的景观走廊。

  第三条 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景区内明城墙等文物的保护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景区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经费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和文化旅游设施建设;建立景区保护和管理协调机制,及时协调、决定和组织实施景区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宗教事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玄武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与管辖,负责景区相关的保护和管理。玄武湖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玄武湖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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