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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一)加强行政指导。在全省范围内积极拓宽农资连锁经营,指导连锁企业降低加盟门槛,争取更多经营者加入连锁经营,使企业做强做大。

  (二)加强日常检查。基层工商所检查人员开展日常巡查或现场检查时,应当抽查以下内容:

  1、核对经营者进销货台账中登记的经营商品是否与实际销售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型号一致,是否存在漏记商品,并对已检查核对的台帐签字确认;

  2、经营者购进每种商品时是否都按要求索取销售商品的票据,销售商品的票据是否都清楚标示销售单位名称、联系人及电话、销售时间、购进商品的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和数量,是否经销售单位签章确认。

  3、销售的商品是否都向购买者提供销售凭证并留有存根,销售凭证是否与台账相符。

  4、核对经营者索验的有关票证是否合法有效、齐全;未索取相关票证的,是否属于连锁配送或统一查验的产品。

  5、对经营户的检查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形成检查日志。

  6、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制定推广使用的台账,工商部门予以确认,不再另行建立台账。

  (三)强化抽检力度。为了提高行政效能,防止重复抽检,省、市、县局要制定年度农资商品抽检计划,并报上级局备案。抽检的商品结果要即时报告省工商局。经法定检测机构判定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型号不合格的化肥,省工商局将通报全省,该生产企业的不合格化肥不得在本省范围上市销售。

  (四)强化查处力度。

  1、自2010年7月1日起,各级工商部门应对辖区内经营者落实有关制度情况加强检查,对首次发现存在不符合本实施意见要求经营行为的经营者,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2、对经营者通过查验、送检发现经营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并主动召回,未造成危害后果,并严格按照经营规范经营的,可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3、对虽有问题,但能严格按照工商部门监管要求进行日常规范经营,并每月定期主动报送经营商品目录且所报信息完整、真实的,应酌情从轻处罚。

  4、2010年10月1日起,对未按要求执行有关制度的经营者,一律依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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