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化索验手续的条件
实行连锁经营的农资商品,可由总部对统一配送的农资商品的主体资格证明和产品资质质量证明进行统一索验、保管,总部应当出具已索证索票的证明和销售或配送商品的票据。但实行连锁经营的农资经营者自行采购的农资商品,仍应当按照要求自行索验相关票证并妥善保管备查。
三、进一步指导完善进销货台账制度
农资经营者应当如实建立进货台账,台账信息应包含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型号、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农资经营者,还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台账信息应包含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销售对象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时间等内容。
农资经营者建立进销货台账可采用省工商局制订的统一格式台账本,农资经营者可自安徽省工商局网格化监管系统下载自行印刷或者在市场上自行购买。
农资经营者可使用省工商局免费提供的农资进销台账软件进行台账的电子化管理,使用电子台帐的应于每月底前将当月电子台帐统一打印为书式台帐保存。不具备记录电子台账条件且因实际困难而无法使用统一格式台账本但直接面向农民销售农资商品的经营者,经辖区工商所审核同意并进行备案后,可将供货商出具的销售商品的票据按月装订或粘贴成册,形成当月进货台账。
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进一步指导规范销售凭证的管理
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符合省工商局统一样式的销售凭证(参考样式详见附件3)。鼓励行业协会组织省内生产企业统一印制销售凭证随商品流转。经营采用生产企业统一印制销售凭证农资商品的经营者,可不再以自身名义向销售者提供销售凭证。农资经营者还应当与辖区工商所签订农资商品诚信经营承诺书(参考样式详见附件4),承诺依照《
产品质量法》和《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承担因自身销售的农资商品质量引起的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损失赔偿等产品质量责任。
五、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