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工商局:
为了贯彻落实《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4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确保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和销售凭证等农资经营各项质量管理制度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督促农资经营者建立商品质量管理制度
依据《办法》规定,所有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的经营者,均应对经营的农资商品质量负责,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进销货台账制度(销售台账制度限于批发企业)和销售凭证制度。
二、进一步指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一)索取票证的种类
农资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应当索取票证的种类包括以下三方面:
1、供应商或直接供货的生产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原件或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复印件,下同),包括:
(1)营业执照;
(2)经营许可证或专营资格证明文件(法律法规规定专营经营或许可经营的产品)。
2、产品资质质量证明,包括:
(1)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
(2)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3)产品登记证;
(4)同种农资产品定期(间隔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向供货商索要的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进口商品则需提供以下产品资质质量证明:
(1)产地证明或进口合同;
(2)进口商检证明。
3、销售凭证,包括销售发票或出货单或统一配货单等供货商提供的销货凭证。销售凭证必须包含以下内容(参考式样见附件1):
(1)销售单位与营业执照一致的全称、联系人及电话;
(2)销售时间;
(3)与包装一致的商品名称;
(4)与包装一致的生产企业、型号和规格;
(5)数量。
销售凭证应加盖销售单位公章或由其负责人签名。
(二)索取票证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