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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冠名发票

  冠名发票有两种处理方式,用票单位可任选一种:一是由用票单位选择一种通用机打发票,并通过软件程序控制打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平推式发票打印在发票票头左侧,卷式发票打印在发票票头下方。用票单位采用此种方式冠名的,其使用的发票按照通用机打发票印制管理。二是选择一种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发票可在发票票头左侧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卷式发票在发票票头下方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用票单位申请采用印制方式冠名的,由申请冠名单位所属国税机关按照行政许可审批管理。

  (二)通用手工发票

  发票名称为“四川省××市(州)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手工发票分为千元版和百元版2种,规格为190m×105 mm(式样见附件8-9)。手工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各联次的印色与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各联次的印色一致。

  (三)暂时保留的票种

  1.总局暂时保留的票种。总局保留涉及国税系统的发票包括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换票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规格和式样保持不变(式样见附件10-11),“换票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中确定的“发票换票证”式样执行。票种保留的时限根据总局的部署确定。

  2.省局暂时保留的票种(规格)。根据总局《方案》精神,结合四川实际,省局决定暂时保留已启用卷式发票中不属于总局统一范畴的特殊规格,但票种和式样(印制和打印内容)按照通用机打卷式发票的统一要求执行。

  (四)全国统一式样的票种

  全国统一式样的新版普通发票包括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和银行代收费业务发票。

  1.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采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规格为210 mm×139.7 mm,联次为三联。

  2.银行代收费业务发票。采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或卷式发票,平推式发票规格为210 mm×139.7 mm,联次为二联;卷式发票规格为76mm×177.8mm。该发票的使用范围、领购方式及管理,统计表及电子数据的报送仍按照(川国税函〔2009〕19号)和(川国税函〔2009〕148号)执行。

  二、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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